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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最高法院發佈《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下稱“《規定》”),其中第3條規定:“因食品、藥品質量問題發生糾紛,購買者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這一規定受到輿論熱捧,公眾還關心:食品藥品之外的商品怎麼辦?職業打假人能否得到支持?1月20日,中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學研究會等七家機構召開研討會,對這些問題進行探討。
  支持“知假買假”領域可以更寬
  作為《規定》的起草者之一,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王毓瑩介紹,關於知假買假,各地爭議較大,法院處理也不盡相同。
  比如湖南等地法院不支持,廣東等地法院則支持。司法實踐是這樣,理論研究也是如此,反對的聲音認為,知假買假者是牟利,況且知假買假者已經知道產品是假的還去購買,經營者對知假買假者並不構成欺詐銷售,不能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主張懲罰性賠償;贊成者則認為,知假買假客觀上畢竟抑制了知假售假的行為,這個《規定》的出台目的就是要讓生產者、銷售者知道有千萬雙眼睛在盯著他,時時要接受監督。
  “在行政監督不到位的情況下,知假買假者客觀上起到了凈化市場的作用。所以最高法出台《規定》支持食品藥品領域的知假買假。”王毓瑩說。
  記者註意到,《規定》第17條規定,消費者與化妝品、保健品等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廣告經營者、廣告發佈者、推薦者、檢驗機構等主體之間的糾紛,參照適用本規定。也就是說,支持知假買假的範圍限於食品、藥品、化妝品、保健品等產品。
  清華大學法學院王晨光教授認為,通過司法解釋給予知假買假支持,在司法實踐中是一個重大突破,但保護範圍太過狹窄,應向其他領域推而廣之。
  職業打假是否該支持
  司法支持知假買假,受到專家學者一致贊同,但令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春田感到遺憾的是,《規定》對於職業打假並沒有作出具體規定,“既沒支持,也沒反對”。他認為,專業的打假人士就是社會的“啄木鳥”,如果民間有更多的專業打假人士,對知假售假是不小的威懾。
  “衡量專業打假是否應當得到司法支持,最根本的標準是是否符合公平正義。只要符合這個邏輯,法律就應該支持。”劉春田問:專業打假與售假者相比,到底誰是違法者?誰秉持了公平正義?
  清華大學法學院副院長申衛星教授表示,反對職業打假的一個重要觀點是,銷售者沒有對職業打假者構成消費欺詐,因為職業打假者明知是假而購買。他認為,關於欺詐的判斷時點,應當以經營者明知是假冒偽劣產品還銷售時為起點,而不應當以消費者購買時知道假冒偽劣產品為起點。
  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尹飛從另一角度解讀了對職業打假的支持。他說,《規定》第3條中沒有使用“消費者”一詞,而是“購買者”,這是一個進步,它構成了一個獨立的請求權基礎。“換言之,沒有必要討論消費者的問題,職業打假者只要證明自己是購買者就可以以此實現請求權。”
  對此,王毓瑩解釋,在《規定》起草中,有關職業打假的爭議很大。職業打假比較特殊,是否會引發道德風險等問題還需要考慮。所以,在出台司法解釋時留了一個口子,是否支持有待進一步探索,等到條件成熟時再出台相關規定明確。
  知名職業打假人王海表示,大部分企業缺乏誠信,某品牌視力保護貼成本幾毛錢,卻賣200多元。經過他們打假後,仍然在市場上銷售,每年達到數億元。“專業打假都這麼難,對於一名普通消費者而言可想而知。職業打假要發揮作用,更需要司法支持。”  (原標題:期待職業打假得到司法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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